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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终获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 时间:2020-09-30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律师介入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接受刘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会见了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大致案情。

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马律师通过会见刘某,了解了具体案情,并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当前所处的刑事阶段并向其释明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后续辩护策略,缓解了刘某紧张、不安的心态。

办案经过

刘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马晓胜律师介入后,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在了解了案情后,从刘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归案后的态度等方面,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跟进。在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并进行了有效沟通后,成功为刘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

后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辩护律师及时的介入并制定正确辩护策略的情况下,刘某在法院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后,仍然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使刘某免去了牢狱之灾。

办理结果

2020年9月15日,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某终获缓刑判决,得以回到家人身边。刘某及其家人对本案的结果及马律师的专业能力均表示非常满意。

罪名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介绍

马晓胜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全球总部合伙人 、刑事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副主任,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扬子鳄刑辩联盟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包括浙江、上海、天津、江西、山东、江苏等全国各地各类案件, 其中 大量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案件成功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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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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